对行政许可事项不服申请复议怎么办律师

解析:
若对于行政处罚决定持有异议,您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可供申诉的内容主要涵盖如下方面:
(一)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诸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情况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疑虑的;
(二)对于行政机关实施的诸如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产生不满的;
(三)对行政机关在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问题上所做出的决策表示质疑的;
(四)对行政机关就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持不同意见的;
(五)如果您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您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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