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担保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律师

解析:
1.务必避免人情担保。
在此类情形中,为保全情谊,担保人可能会在未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的前提下,贸然与被担保方签署担保协议。
2.切勿接受行政命令担保(又称为领导干预担保)。
此类担保方式违反了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选择何种担保形式以及担保债务范围等关键问题上并非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而是在领导干部以行政命令或直接干预的方式下设定的,因此极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3.坚决抵制贿赂担保。
此类担保通常是通过行贿财物或礼品来实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例如案例中的李某在某地创办了一家建材工厂,面临着严重的流动资金短缺困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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