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物特定物的区别

种类物和特定物的区别:
1、特点不同。特定物体具有特殊的质量、结构、性能或外部特性。它具有某一物体的共同属性,可以通过数量、度量和重量来决定其共同属性;
2、特性不同。
特定的东西是不可替代的,独特的。物种是可替代的,如大米、正在出售的汽车等;
3、种类不同。特定的东西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动产通常是类型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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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点不同
特定物具有特殊的质量、构造、性能或者外部特点。
种类物是具有某种物的共同属性,可以通过数量、度量、重量决定其共同属性之物。
2、特性不同
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独一无二性。
种类物是可替代之物,如大米、正在出售的汽车等。
3、种类不同
特定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种类物一般是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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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和从物的区别:
(1)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
(2)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的组合在一起,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
(3)配合主物的作用而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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